核心摘要
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核心逻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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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长期持有: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所得给予税收减免。
- 鼓励风险投资:对投向特定领域(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初创企业)的投资给予税收抵扣或优惠。
- 鼓励再投资:对将投资收益继续用于再投资的行为给予递延纳税或免税。
境内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公司制基金)和自然人投资者。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制基金、企业投资者)
公司制基金是股权投资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其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利得)
- 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 优惠: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是最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
- 条件:指一家公司直接投资于另一家居民企业,且该投资持有期超过12个月。
- 举例:A公司投资B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12个月后,从B公司获得的分红,A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避免了“公司-公司”层面的双重征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是最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
股权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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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 如果当期利润不足以弥补,可以向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这降低了投资失败的风险成本。
创业投资企业(VC)的税收优惠 这是针对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重大激励政策。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5号)及后续延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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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70%的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举例:某创投公司投资1000万元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该创投公司可以抵扣的金额为 1000万 * 70% = 700万元,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0万元,那么当年可抵扣5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最长不超过5年。
- 重要提示:该优惠政策目前有执行期限,通常会延续,但需关注最新的财税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 如果投资方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如果被投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其在分红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时,投资方可享受免税待遇(如前所述)。
(二)个人所得税(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天使投资人)
股权转让所得
- 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税费。
- 优惠:目前没有针对一般股权转让的长期持有税收减免。
股息、红利所得
- 税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优惠:
- 持股期限差异: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有差别化政策,但非上市公司股权分红统一按20%征税。
-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不同,有暂免征税或减半征税的政策,但此政策主要针对二级市场流通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参考意义不大。
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的个人合伙人税收优惠
- 政策依据:与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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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70%的抵扣:天使投资个人(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举例:某天使投资人投资100万元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以500万元转让该股权,转让所得为 500万 - 100万 = 400万元,他可以抵扣的金额为 100万 70% = 7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万 - 70万 = 330万元,最终应缴个税为 330万 20% = 66万元。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穿透
- 原则: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 税收处理:合伙企业的利润“穿透”到各个合伙人(LP和GP),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
- 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各地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通常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执行,以鼓励基金设立。
- 法人合伙人: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 优势:避免了“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是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境外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外资)
境外投资者(如QFLP、QDII等)投资中国境内股权,主要涉及预提所得税和税收协定。
股息、红利所得
- 一般税率: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税收协定优惠: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在国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且该投资者符合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则可以享受更低的优惠税率(如5%、7%等)。
- 举例:香港投资者投资内地企业,根据《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股息红利优惠税率为5%。
股权转让所得
- 一般原则: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通常被认为来源于中国境内,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如果股权转让架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避税,则可能被进行“穿透”征税,即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资产,导致税负大幅增加,这是外资架构设计中需要重点规避的风险。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 QFLP是外资进入中国股权市场的重要通道,其税收政策遵循上述一般原则,但地方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对QFLP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分配,通常会按照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由被投企业或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10%或更低的预提所得税。
总结与对比
| 投资主体 | 投资标的 | 收益类型 | 主要税收政策 | 税率/优惠 |
|---|---|---|---|---|
| 公司制基金/企业 | 其他公司(持有>12个月) | 股息红利 | 免税 | 0% |
| 未上市中小高新/初创科技企业 | 股权转让所得 | 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可大幅降低税基 | |
| 一般公司 | 股权转让所得 | 按损失处理,可税前扣除 | 25% | |
| 自然人投资者 | 一般公司 | 股权转让所得 |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 20% |
| 初创科技型企业 | 股权转让所得 | 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可大幅降低税基 | |
| 任何公司 | 股息红利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 20% | |
| 有限合伙基金(LP) | - | 分配收益 | 税收穿透 | 自然人:~20%; 法人:25% |
| 境外投资者 | 中国公司 | 股息红利 | 一般10%,税收协定下可更低(如5%) | 10% 或协定优惠税率 |
| 中国公司 | 股权转让 | 一般10%,需警惕“合理商业目的”风险 | 10% |
重要提示与建议
- 政策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针对创投和初创企业的)常有执行期限,务必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确保政策有效。
-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这是反避税的核心,无论是境内外的复杂股权架构,还是关联交易,都应确保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避免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 地方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基金落户,会出台额外的财政返还、奖励等政策,这也是选择基金注册地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 专业咨询:股权投资税务结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法律、财务、税务等多个领域,在进行重大投资或设立基金前,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师和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优的税务方案。
希望这份梳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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