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成立一只私募基金所需满足的核心条件,我将从法律实体、管理人、基金产品、备案四个维度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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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述
成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概括为“先有好人(管理人),再有好事(基金产品)”。
- “好人”:指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是整个过程的基石和前提。
- “好事”:指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产品需要符合监管要求,并向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成立条件详解
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心前提)
在发起设立基金之前,必须先设立并备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这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1 法律实体形式
- 公司制:最常见的形式,即“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 合伙制: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人。
2 公司/合伙企业设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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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名称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
- 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虽然法律下限是100万,但基金业协会在审核时,会根据团队、规模、业务计划等综合判断,通常建议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且实缴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 股东/合伙人:
- 股东/合伙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或自然人。
- 不得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规定的负面情形(如: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
- 核心股东的财务状况应稳健,出资能力应与认缴资本相匹配。
- 高管人员:
- 必须配备满足以下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尤其是基金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从业经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 无不良记录:高管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相关负面记录。
- 内部制度:
- 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交易管理等制度。
- 这些制度需要真实、有效,并能覆盖基金募集、投资、运作、退出等全流程。
- 实际办公场所:
- 拥有独立的、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 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文件需要真实有效。
3 管理人备案流程
-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账号。
- 在系统中在线填报管理人登记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高管简历、制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 必须聘请中国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管理人登记编码,正式成为“持牌”管理人。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设立)
在管理人备案成功后,方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产品。
1 基金产品设计
- 基金名称:名称应包含“基金”、“投资合伙基金”等字样。
- 基金类型:
- 按投资对象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如艺术品、红酒等)。
- 按组织形式分: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
- 基金规模:
- 单只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契约型、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50人。
- 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股权、创投基金通常为“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
- 募集方式:
- 私募: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 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 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2 基金募集与设立
- 募集机构:必须是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且具备募集资格,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募集机构(如银行、券商、第三方销售机构)。
- 募集流程:
- 特定对象确定:向潜在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其为合格投资者。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产品与投资者进行匹配。
- 基金风险揭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风险。
- 合格投资者确认: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并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 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回访确认:冷静期结束后,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其投资意愿。
- 基金合同: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
基金产品备案(完成成立)
基金募集完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 备案时限: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
- 备案系统:同样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进行备案。
-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募集情况说明、投资者名单、验资证明等。
- 备案结果:基金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无误的,予以备案并给出唯一的基金编码,获得备案编码,标志着这只私募基金在法律意义上正式成立,可以开始进行投资运作。
成立条件清单
| 类别 | 核心条件 | 关键点 |
|---|---|---|
| 管理人 | 先完成管理人登记 | - 实缴资本 ≥ 100万 - 高管有5年经验+基金从业资格 - 内部制度完善 - 聘请律所出《法律意见书》 |
| 基金产品 | 产品设计符合法规 | - 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300万或收入≥50万) - 契约/合伙型投资者≤50人 - 基金规模 ≥ 100万 - 募募流程合规(特定对象、适当性、冷静期、回访) |
| 产品备案 | 募集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 | - 通过AMBERS系统提交 - 材料齐全,形式合规 - 获得基金编码,标志成立 |
重要提示:
- 合规是生命线:私募行业监管趋严,任何环节的违规(如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都可能导致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产品被不予备案,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 专业团队:整个流程涉及法律、财务、税务、运营等多个方面,强烈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是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内地所需满足的主要条件,由于监管政策会动态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务必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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