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界定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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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单独或者合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界定与惩处?-第1张图片-华宇铭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影响证券或期货的价格和交易量,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该罪的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其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制。

主要行为方式(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操纵市场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典型的行为模式:

连续交易操纵(“拉高出货”或“打压吸筹”)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 行为描述: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通俗解释:利用雄厚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大量买入某只股票或期货合约,人为推高价格(拉高出货),然后在高位卖出获利;或者大量卖出,人为压低价格(打压吸筹),然后在低位低价买回。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连续性”和“影响价格/交易量”。

虚假申报操纵(“刷单交易”)

  • 行为描述: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通俗解释:在交易订单簿上挂出大量的买单或卖单,制造出某种股票交易非常活跃、价格即将上涨或下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但在成交前迅速撤销这些订单,自己并不真正成交,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其他投资者。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不以成交为目的”和“频繁撤销申报”。

约定交易操纵(“对倒交易”)

  • 行为描述: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通俗解释:操纵者自己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在一个账户卖出,同时在另一个账户买入,制造出虚假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跃度,吸引市场关注,然后伺机在真实市场上抛售获利。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自己卖给自己”或“串通交易”,没有真实的所有权转移意图。

自买自卖操纵

  • 行为描述: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通俗解释:这是约定交易操纵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操纵者在自己名下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对倒,其目的同样是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和价格信号。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抢帽子交易操纵(“荐股操纵”)

  • 行为描述:通过预期市场公开的信息以外的信息,在相关证券、期货合约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期货合约,然后通过预期该信息将对市场产生影响,再行卖出或者买入,从而获利。
  • 通俗解释:这通常指一些有影响力的“股评师”、“分析师”或自媒体,利用其公众影响力,先提前买入某只股票,然后通过公开渠道(如电视、网络、公众号)强力推荐该股票,诱导散户跟进买入,推高股价后,自己则在高位卖出获利,这里的“抢帽子”形象地比喻了他们利用信息优势和话语权“抢”在散户前面获利。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利用影响力”和“先买后荐/先卖后唱”。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其他方法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未列举但性质相同的其他操纵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界定与惩处?-第2张图片-华宇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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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虚假信息、谣言操纵市场。
  • 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二级市场炒作。
  • 利用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进行“逼仓”操作(即迫使交易对手方因无法履约而平仓,从而获利)。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 获利或规避损失金额
    • 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交易量/交易价格影响
    • 实施操纵行为,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期货合约的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实施操纵行为,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价格异常变动,或者证券交易价格与相关指数涨跌幅偏离度异常扩大
  • 多次实施:两年内曾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事责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 构成犯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非法获利数额或规避损失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等情形。

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除了刑事责任,操纵市场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因操纵市场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资本市场的“毒瘤”,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其核心特征是:

  1. 主观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
  2. 客观上:利用优势或滥用职权,实施了影响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行为。
  3. 结果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了解这些操纵手段,有助于识别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保护自身投资权益,并认识到参与任何形式的“跟庄”、“坐庄”或“抢帽子”活动都是非法且高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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