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不是一个品牌,而是一个通用术语,通常用于描述一个作为基准或比较标准的事物。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列举参考品牌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这是因为列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指定品牌,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或暗示,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货物或服务,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能够被清晰地表达,同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归纳了关于参考品牌的主要观点:
观点 | 描述 |
法律规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 |
实际问题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货物或服务难以确定详细规格 |
解决方案 | 引用技术标准时需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
注意事项 | 避免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或暗示 |
相关FAQs:
Q1: 为什么不能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
A1: 直接指定品牌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Q2: 如果遇到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货物或服务怎么办?
A2: 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确保公平竞争原则的落实。
Q3: 引用技术标准时需要注意什么?
A3: 引用技术标准时,必须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以避免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列举参考品牌需要谨慎处理,既要确保技术要求的清晰表达,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